再 審 申 請 書
申請人:
申請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號 ,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附:原審 書復印件 份。
注:1.本申請書供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再審申請用,用鋼筆或毛筆書寫。
2.“申請人”欄,如系公民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3.“事實與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夠用時,可增加中頁。
4.“申請人”署名欄,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由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簽名,加蓋單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