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狀
原告:
被告: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附:1.起訴狀副本 份。
2.其他證明文件 份。
注:1.本訴狀供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訴訟用,用鋼筆或毛筆書寫。
2.“原告”、“被告”欄,均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對民事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確實不知的,可寫其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身份證號碼等。被告是法人、組織或行政機關的,應寫明其名稱和所在地址。
3.“事實與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夠用時,可增加中頁。
4.起訴狀副本份數應按被告的人數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