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提示】
販賣毒品數量大,但毒品含量極低,應當如何量刑?
【要點提示】
被查獲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雖然數量大,但這批毒品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在25%以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較低,危害較小,可參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粵高法發[2005]35號《關于審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標準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點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粵高法[2003]133號《關于毒品犯罪案件有關數量量刑標準的參考意見》第三、四點的規定處罰。
【案例索引】
一審: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湛中法刑三初字第45號
【基本案情】
公訴機關廣東省湛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國榮。
經審理查明:200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陳國榮從一名叫“翠姐”(另案處理)的婦女處拿到一批麻果、冰毒等毒品后,利用他和朋友在其租住的湛江市霞山區建新東路港務局一區宿舍58棟305房打麻將的機會,向朋友推銷該批毒品。
被告人陳國榮先后于2009年3月30日22時許、同年3月31日15時許,在其租住屋分別向吸毒人員鄭輝雄、吳志強販賣毒品麻果各5粒。同年3月31日23時許,吸毒人員陳廣發在陳國榮租住屋打完麻將后,以每克冰毒400元的價格向陳國榮購買1小包冰毒。陳廣發支付400元后在陳國榮租住屋門口外,被公安人員抓獲,并當場從其身上繳獲1小包毒品。經鑒定,該小包毒品凈重0.95克,檢見甲基苯丙胺成份。隨后,公安人員即到陳國榮的租住屋內將陳國榮、鄭輝雄、吳志強抓獲,并從陳國榮的身上繳獲毒資450元和手機1臺,同時在陳國榮的租住屋內繳獲可疑毒品29包和電子秤2臺。經鑒定:被繳獲的可疑毒品30包(編號為1-16號),其中1號檢材凈重601克,檢見磺胺成份;2號檢材凈重4.18克,檢見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為16.3%;3、4、5、6、7號檢材共凈重19.0克,均檢見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為1.5%;8、9、10號檢材共凈重85.94克,均檢見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為0.2%;11號檢材凈重14.54克,檢見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為2.1%;12、13、14、15號檢材共凈重12.46克,均檢見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為1.7%;16號檢材凈重0.95克,檢見甲基苯丙胺成份;繳獲的2臺電子秤,其中白色電子秤上檢見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份,黑色電子秤上檢見甲基苯丙胺成份。
廣東省湛江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陳國榮無視國法,先后多次販賣毒品,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137.07克,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陳國榮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適用《刑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國榮在檢察審查起訴階段及庭審時辯解其當晚是與陳廣發、鄭輝雄、吳志強在其租住房內打完麻將后一起吸食毒品,沒有販賣毒品;公安機關在其租住房內收繳的毒品是朋友“翠姐”寄存的,其在公安偵查階段的供述是其吸食毒品神志不清時作的供述,不是事實。被搜獲的毒品的甲基苯丙胺含量較低,危害較小,請求從輕處罰。
上一頁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