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關鍵詞:農信社 金融借款合同
二、 裁判要點:農信社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借款人配偶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共同清償責任和擔保人對借款人的連帶責任。原告請求支付利息按是否屬借款期內,進行分段計算。
三、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钡诰攀畻l“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钡诙倭闫邨l“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钡谌粭l“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四、 案例索引:(例:一審:(2013)湛坡法民二初字第40號民事判決書(2013年6月24日)
五、 基本案情:
原告湛江市坡頭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官渡信用社。(以下簡稱官渡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李陳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陸雪芬,女,聯社職員。
委托代理人陳偉國,男,該社職員。
被告龐小明,男,漢族
被告龐燕瓊,女,漢族
被告司徒日權,男,漢族,
原告官渡信用社訴稱,被告龐小明于2011年1月25日向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約定到期日是2012年1月24日,月利率為8.3633‰,并約定司徒日權作為該筆借款擔保人,利息清至2012年4月9日止。被告龐小明與龐燕瓊是夫妻關系,該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在借款期間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龐小明、龐燕瓊未能在期限內自行清償借款本息,不按借款合同履行還款義務,為早日收回該貸款本息,故向法院起訴,原告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龐小明、龐燕瓊共同歸還借款本金45000元及相應利息,利息計至還清本金之日止,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二、判令被告司徒日權對上述債務負連帶責任。
被告龐小明不作答辯,在舉證期限內亦沒有提供證據。
被告司徒日權不作答辯,在舉證期限內亦沒有提供證據。
被告龐燕瓊不作答辯,在舉證期限內亦沒有提供證據。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龐小明于2011年1月25日向原告申請貸款,原被告雙方于當天簽訂《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約定借款本金45000元,到期日是2012年1月24日,月利率為8.3633‰,并約定司徒日權作為該筆借款擔保人。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原告依約將45000元轉賬給被告龐小明。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利息清至2012年4月9日止。被告尚欠原告本金45000元及利息,被告不能在借款期間自行清償本息,不按借款合同履行還款義務。原告多次催收,貸款本息未獲,遂起訴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龐小明與龐燕瓊是夫妻關系。
六、裁判結果
一、被告龐小明、龐燕瓊共同償還原告湛江市坡頭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官渡信用社借款本金人民幣45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2年1月10日起至本判決書確定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還清。
二、被告司徒日權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司徒日權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龐小明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25元,由被告龐小明、司徒日權、龐燕瓊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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