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關鍵詞
傷殘等級、因果關系參與度
二、 裁判要點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受害人的傷殘有時是因為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除交通事故的外傷原因外,還與受害人自身的體質、原有疾病等諸多因素有關,由于因果關系的復雜性以及相關規定的不完善,導致這類案件處理難度較大。需明確經過合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殘因果關系參與度鑒定結論如何在案件中適用以及各責任人的賠償責任應如何分擔的問題。
三、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四、案例索引
一審:湛江市坡頭區人民法院(2012)湛坡法民初字第465號判決(2013年4月25日)
五、基本案情
原告李燕春訴稱,2012年3月16日上午,被告符關生駕駛粵GUZ003號小型轎車沿湛江市坡頭奮勇大道由坡頭原南油二區往霞山方向行駛。11時10分左右,行駛至湛江海灣大道連接線奮勇大道路口左轉彎時,與原告李燕春駕駛由湛江往吳川方向行駛的電動車(搭載妻子陳土華)發生碰撞,造成李燕春、陳土華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坡頭大隊作出湛公交認字(2012)第0003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符關生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次要責任,陳土華不承擔責任。根據上述認定,被告符關生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的70%責任,原告承擔30%的責任。交警坡頭大隊于5月9日委托廣東申正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原告損傷程度進行鑒定,結論為重傷。數月后,該所對原告進行傷殘鑒定,結論:顱腦損傷致雙耳聽覺障礙構成V(五)級傷殘,右下肢活動障礙構成X(十)級傷殘。原告不服,申請重新鑒定。12月下旬,廣東中博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結論為:原告因車禍致傷,分別構成V(五)級、IX(九)級傷殘。兩被告應支付原告賠償100余萬的70%款項,即703240元。2011年被告符關生在被告民安財保湛江支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期限自2011年7月13日至2012年7月12日止。為維護合法權益,起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符關生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等費用的70%共計703240元;2、判令被告民安財保湛江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對被告符關生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本案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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