坡頭區人民法院法官提示:
離婚協議沒有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及損害國家、集體等利益的協議是有效的
本報訊 (記者閔志 通迅員楊振興) 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辦理離婚手續并達成離婚協議,后雙方在財產問題出現爭議,遂對簿公堂,一方稱離婚是假離婚,起訴協議書無效。近日,坡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了判決,認定原離婚協議有效。
林某某與黃某某于1990年在湛江市坡頭區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于1992年12月按房改政策購買位于湛江市坡頭區的房屋,該房屋產權登記在黃某某名下。因雙方感情破裂,于2007年6月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并達成離婚協議,雙方主要約定:位于湛江市坡頭區的房屋及農村的一棟住房歸林某某所有。雙方離婚后,湛江市坡頭區的房屋一直出租,租金由林某某收取并匯入林某某的賬戶,2014年開始轉由女兒的賬戶收取。后林某某要求黃某某辦理過戶手續未果,遂起訴至坡頭法院。
庭審中,黃某某辯稱,雙方于2007年6月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為了林某某到香港工作或定居而辦理的假離婚,是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惡意串通的、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的、屬于欺詐婚姻登記機關的無效民事行為,涉及財產分割部分應屬無效,請求依法駁回林某某的訴訟請求。
坡頭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了一審判決:湛江市坡頭區的房屋歸林某某所有。限黃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協助林某某辦理上述房產過戶手續。黃某某不服,上訴主張其與林某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效。案經二審后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紅法官釋法:本案為夫妻財產約定糾紛。離婚協議書是男女雙方關于人身關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合意,如果沒有欺詐、脅迫等行為,且雙方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離婚協議可以認定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各自的義務。
黃某某上訴主張其與林某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效,其應舉證證明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損害了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但其并沒有證據證明其與林某某協議離婚的目的是為了規避法律的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綜合考慮黃某某、林某某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協商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并辦理了離婚手續,雙方離婚后,房屋的租金也一直由林某某及其撫養的女兒收取,且該離婚協議書也不存在無效情形等情況。故黃某某起訴主張其與林某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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