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明知妹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仍然將購買的超標電動車借給其使用,不料妹妹違反交規出事故。近日,坡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車主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去年1月8日,陳某芳駕駛超標電動車行駛至湛江市海灣大橋連接線紅綠燈路段在紅燈亮時左轉彎,與陳某泉駕駛由湛江市奧體中心往坡頭區南油方向正常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搭載1人)發生碰撞,致雙方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后經交警部門作出認定,認為陳某芳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超標電動車上道路行駛,不按照交通信號燈通行的行為是引發該事故的全部原因,故認定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泉不承擔事故責任。而陳某芳的超標電動車是由陳某萍所購買,陳某芳系實際使用人,該車未投保交強險。
經法院審理,判決如下:限被告陳某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陳某泉賠付31574.39元,被告陳某萍對其中20882.24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限被告陳某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陳某泉賠付1484.10元。
坡頭區人民法院詹敏志法官釋法:本案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交警部門作出認定,認為陳某芳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超標電動車上道路行駛,不按照交通信號燈通行的行為是引發該事故的全部原因,故認定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本案中,被告陳某萍出資購買肇事超標電動車,且陳某芳在交警部門的詢問筆錄中陳述該車是其姐姐陳某萍所有,故陳某萍系肇事超標電動車的所有人,其負有為該機動車上牌及投保交強險的義務,其辯稱因超過上牌時間所以沒有上牌及投保交強險,缺乏法律依據,故對于原告陳某泉的損失,陳某芳及陳某萍應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且陳某萍與陳某芳系姐妹關系,其應當知道陳某芳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仍將該車送給其使用,具有一定的過錯,故對于超出屬于交強險責任賠償限額的損失部分,陳某芳應承擔90%的賠償責任,陳某萍承擔10%的過錯責任。
我國法律確定了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對于交通事故損害適用過錯賠償原則,因此,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需要認真履行對車輛的安全管理義務,避免由于安全管理不善而承擔賠償責任,給自己帶來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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