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子成婚兩年后,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性格不合,多次爭吵,甚至引發肢體沖突,期間丈夫與兒子進行了親子鑒定,發現兒子與其無血緣關系。丈夫遂一紙訴狀起訴妻子,要求離婚并賠償撫養費和精神損失費。近日,坡頭區法院作出判決,判決夫妻雙方離婚,其他賠償費用均不支持。
妻子蔡某此前在已有男朋友的情況下,與另一男子陳某在酒吧自行相識并發生性關系,不久蔡某懷孕。陳某遂向蔡某提出結婚,蔡某告知其所懷小孩不知是誰的。陳某仍堅持與蔡某舉行婚禮,不久蔡某生下一男孩。兩年后雙方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后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性格不合,常為家庭瑣事而爭吵,甚至引發肢體沖突。后因旁人說兒子不像陳某,陳某遂與兒子進行親子鑒定,結論為兒子與陳某無血緣關系。陳某一紙訴狀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蔡某離婚,并提出要求蔡某賠償撫養費60000元及賠償精神損失費30000元并返還結婚禮金168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婚姻基礎差,婚后常爭吵,多次發生肢體沖突,致夫妻關系惡化,且雙方均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支持陳某的離婚請求。兒子則由蔡某撫養,撫養費由蔡某自行承擔。蔡某要求陳某每月支付撫養費和一次性生活費均不予支持。陳某請求蔡某賠償撫養費、精神損失費和返還結婚禮金16800元,也均不予支持。判決雙方離婚后,雙方均不上訴。
陳智平法官釋法:根據本案的事實,及雙方均確認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準予雙方離婚是沒有問題的。對于陳某提出的賠償撫養費、精神損失費及返還結婚禮金,因該案與平常所見的案例中發現孩子非親生所產生的糾紛不一樣,在常見的案例中,起訴一方通常是被欺瞞的。
但本案中,婚前蔡某已向陳某說明所懷孩子不知是誰的。因此,不存在有欺瞞的行為,在小孩出生近兩年后,陳某未經確診孩子是否其親生的情況下仍與蔡某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陳某作為成年人,對其選擇應具有預見性。即陳某在明知孩子有可能不是其親生的情況下,仍愿意跟對方結婚,則應承擔因結婚產生的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其婚后再以該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為由請求精神賠償和返還撫養費,則有違民法誠實信用原則。因此,陳某應自負相應法律后果。故對其上述請求,不予支持。通過上述案例我們看到,法律不會脫離常理,法律很大程度上與老百姓的認識是相符的,我們做人做事應秉承誠實信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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