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甲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傳遞毒品供羈押人員看守所吸毒,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近日,坡頭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陳某甲構成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陳某甲不服上訴,二審審理裁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隨后,被告人陳某甲利用職務之便,私自違反規定接受在押人員及其家屬的請托,將藏有毒品的乳液帶入看守所傳遞給在押人員,導致多名在押人員在羈押場所內吸毒。
后經民警發現監舍有吸毒跡象,看守所對29號監室有吸毒史的16名在押人員用“毒品尿檢板”進行尿檢,發現陳某乙、吳某乙等6人的尿檢嗎啡呈陽性。經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在押人員黎某某上交給劉某某的一小包疑似毒品凈重
看守所在押人員吸毒事件發生后,被新聞媒體曝光,在眾多網絡新聞媒體和電視臺上轉載、傳播,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無視國家法律,身為看守所民警,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判決被告人陳某甲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陳某甲不服上訴,經二審法院審理裁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鄭興群法官釋法: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案中, 被告人陳某甲身為看守所民警,明知不能私自為在押人員傳遞物品,卻利用職務之便,違反規定接受在押人員及其家屬的請托,私自將藏有毒品的乳液帶入看守所傳遞給在押人員,導致多名在押人員在羈押場所內吸毒被發現、報道,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雖然,本案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陳某甲主觀上明知在押人員家屬交給其的乳液內藏有毒品而故意帶入羈押場所,其行為不構成運輸毒品罪,但看守所多名在押人員在羈押場所內吸毒之事件的發生與其違反規定,私自將藏有毒品的乳液帶入羈押場所并傳遞給在押人員之行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造成惡劣影響的系“多名在押人員在羈押場所內吸食毒品”,這一事件即使不被新聞媒體曝光進入公眾視線,其潛在的惡劣社會影響亦是客觀存在的,不影響對這一事件“惡劣社會影響”的認定,何況本案“多名在押人員在羈押場所吸毒”事件已被新聞媒體曝光,事實上已經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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