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坡頭區人民法院在執行甲公司與乙公司借款糾紛一案過程中,拍賣了乙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和廠房,于2005年9月16日作出裁定,確認對上述土地使用權的拍賣有效,并依法過戶給甲公司。利害關系人丙廠認為上述拍賣行為不合法,向該院提出書面異議。坡頭區人民法院經審查作出裁定,丙廠提出執行異議,缺乏法律依據,其異議申請被依法駁回。法律賦予執行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確保執行權的正當行使,而提出執行異議,對執行行為發生的時間點有什么要求嗎?
經該院審查裁定,本案所涉的執行行為是該院于2005年9月16日作出的,發生在2008年4月1日前,異議人應依法提起申訴,按監督案件處理。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裁定駁回異議人丙廠的異議申請。
該院陳尚明法官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中正確適用修改后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204條規定的通知》(法明傳[2008]1223號)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的規定,提出異議或申請復議,只適用于發生在2008年4月1日后作出的執行行為;對于2008年4月1日前發生的執行行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提起申訴,按監督案件處理!保ㄔ撍痉ń忉屩刑岬降拿袷略V訟法是2007年修訂并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而現行的民事訴訟法是2012年修訂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第202條內容與新民訴法中的第225條相一致。)現行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北景杆娴膱绦行袨槭潜驹河2005年9月16日作出的,發生在2008年4月1日前,異議人應依法提起申訴,按監督案件處理。因此,異議人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缺乏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其異議申請。
(此內容轉載自8月8日湛江日報第A03版,原文地址:
http://szb.gdzjdaily.com.cn/zjrb/html/2017-08/08/content_205165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