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依法投保交強險,被告人盧某在交通事故中雖和原告李某某都要承擔相應責任,但還需賠償原告李某某 8萬余元。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去年3月12日,盧某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由南三旅游區往坡頭鎮方向行駛。8時左右,行駛至廣東省湛江市坡頭區海東快線坡頭鎮李豐村路口路段時,與李某某駕駛由李豐村往海港新城方向行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盧某、李某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事故后,李某某被送往湛江骨科醫院住院治療。
經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坡頭大隊作出責任認定,認為盧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二輪摩托車行經人行橫道時不減速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是引發該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某駕駛非機動車橫過機動車道時不下車推行的交通違法行為是引發該事故的次要原因。故認定盧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盧某駕駛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系其自有,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李某某認為,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10萬余元。因盧某未購買交強險,其應先承擔交強險部分的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按80%的責任計算賠償。
經坡頭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盧某駕駛的車輛屬其自有,盧某是該車輛的投保義務人,但其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現原告訴請先由盧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盧某按照80%的比例進行賠償,李某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理據充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盧某向原告李某某賠償83912.11元。
符康富法官釋法:本次事故,肇事機動車所有人和駕駛人均是盧某,其作為投保義務人負有為其所有的機動車投保交強險的義務,雖然未投保交強險并非受害人受損的直接原因,但是由于機動車投保義務人未投保交強險導致了受害人不能及時獲得保險公司賠償,因而機動車投保義務人違反了關于投保交強險的相關法律法規而具有了可賠償性。機動車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當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按照傷情和實際損失先行賠償。因此,法院支持了李某某的請求,判決由盧某先行在交強險分項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賠償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歸責,也就是說,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不劃分各自責任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之外部分,按照各自過錯責任劃分賠償責任比例。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機動車應當投保交強險,其目的是機動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后,能保證受害人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和賠償?梢娊粡婋U具有明顯的社會公益性質。未投保機動車交強險的車主即使在交通事故中無過錯,不負事故責任,其仍需依法承擔不投保機動車交強險的法律后果,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盧某是無證駕駛且摩托車未投保,自身賠付能力低,可能導致原告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假如被告盧某為其所有的機動車投保了交強險,則承保的保險公司將在交強險分項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原告李某某賠償約6萬元,盧某只需按責任承擔超過交強險賠償的部分2萬余元。這樣既減輕了侵權人的負擔,也使受害人能夠及時獲得賠償。
現實生活中,很多摩托車車主保險意識淡薄,認為投保交強險是多此一舉,懷僥幸的心理使用機動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受害者無法獲得保險賠付。在此,借本案提醒廣大機動車車主:不依法投保交強險,出了事故自己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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