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自然災害屬不可抗力,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天有不測風云,我國自然災害頻繁,其中風災是自然災害的一種,其在沿海地區發生頻率高,所造成的危害讓人觸目驚心。原告李某因臺風前將車停在酒店露天停車場,導致臺風期間損壞,遂要求賠償。經坡頭法院審理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上訴,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坡頭法院審理,一審判決認為李某的損失是由于臺風“彩虹”所致,而臺風“彩虹”是屬于不可抗力的,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上訴,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林小紅法官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根據該規定,如李某的轎車受損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酒店無過錯,則酒店不承擔賠償責任。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我國立法關于不可抗力采取主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即認為屬基于外來因素而發生的,當事人以最大謹慎和最大努力仍不能防止的事件為不可抗力。李某認為如果某酒店能夠采取一定的保護措施如搭建棚戶遮擋等則可以避免或減輕涉案轎車的損失。但考慮到涉案轎車所停放的位置是位于某酒店門口的空地,在一般情況下并不屬于不適宜停車的位置,因此要求某酒店做到在強臺風中專門搭建棚戶等遮擋物體保護車輛并不合理,故對李某該項主張不予支持。另天氣部門已對臺風進行預警,李某對此也是知情的,但其仍將轎車停放在露天停車場。
因此,李某的轎車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損害的,李某不能證明某酒店對涉案轎車的損害發生和擴大有過錯,故某酒店在本案中對李某轎車受臺風“彩虹”的影響而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損失由李某自行承擔或可通過其他救助措施另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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