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湛江市坡頭區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38人涉黑案進行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詐騙罪、非法采礦罪、搶劫罪、收購贓物罪等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梁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零五萬元,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九十年代中期起,梁槐糾集他人以未經工商注冊登記的“飛越公司”為名號,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制收購、強制定價,恐嚇、驅趕、毆打漁民和其他收購商,逐步壟斷遂溪縣江洪鎮及附近海域、碼頭的海鮮收購市場。
在實施上述違法犯罪活動過程中,該組織不斷發展壯大,形成了以梁槐為首,人數眾多、層級結構明晰、分工明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長達20多年的時間里,梁槐及其組織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有組織地實施了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非法采礦、搶劫等犯罪活動,威脅、滋擾、毆打不服從其控制的漁民及競爭對手,迫使江洪海域、碼頭的漁民、收購商接受其組織勢力的控制,以此攫取巨額非法利益,并將這些非法利益用于購買作案工具、支付組織成員的工資和花費、為組織成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后擺平糾紛賠償醫藥費、拉攏國家工作人員、尋求非法保護等,以維持組織的運作。該組織長期盤踞于江洪鎮一帶,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秩序。
2017年,梁槐承包遂溪縣光伏建設的電塔、變壓站租地項目。為迫使農民出租土地,梁槐糾集約200名社會閑散人員進入村里的施工電塔附近,無視公安民警及政府工作人員勸阻,對村民進行恐嚇、威脅,強行圈占土地施工后再低價賠償,引起江洪鎮群眾的強烈不滿,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判處其他3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刑。
來源:湛江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