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上午9:35,由坡頭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董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受賄罪等3項罪名的案件在坡頭區人民法院第四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由坡頭區人民法院院長陳福擔任審判長審理,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陳峰、檢察官蔡斌出庭支持公訴,賴春龍、唐詩語律師出庭為被告人辯護,坡頭區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區法院、區檢察院干警,共計30多人旁聽了庭審。
公訴機關指控:在2015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間,被告人董某某利用職務便利,挪用財政資金共計人民幣351826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2017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利用職務便利,在給股民黃某秋等12人兌付股金過程中,按照股民股金余額的50%或60%一次性兌付結清股金給股民,之后董某某全部按照100%全額兌付的金額入賬,虛增支出50%或40%,將虛增的金額共計206244元占為已有。2018年12月,董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向承包其單位裝修工程項目的黃偉雄索要好處費30000元,為其謀取利益。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針對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受賄罪事實,合議庭組織控辯雙方進行了法庭調查、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審判長充分聽取了公訴人、被告人和辯護人意見,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告知被告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法律后果。辯護律師充分發表了對被告人從輕和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被告人董某某當庭認罪、悔罪。
此次庭審,是坡頭法院、檢察院共同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生動實踐。也是坡頭法院踐行院、庭長一線辦案、帶頭辦案的縮影,為全院干警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發揮了積極的示范引領作用。
編輯:石元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