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法院干警及其家屬違規從事經營活動、違規參股借貸相關禁止情形的溫馨提示:
一、在職法院干警不得有以下行為:
1.經商辦企業;
2.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股份或者證券;
3.違規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4.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5.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6.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
7.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
8.投資入股或變相投資入股礦產、娛樂場所等企業;
9.受雇于任何組織、個人;
10.利用職權推銷指定與本人從事工作或分管領域相關聯產品;
11.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
12.兼任律師、仲裁員和公證員。
二、離任法院干警不得有以下行為:
原領導班子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法院干警在離任三年內,其他干警在離任兩年內,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三、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有以下行為:
利用法院干警的職權或職務影響謀取私利,在法院干警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具體包括:
1.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與他人合辦私營經濟組織;
2.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企業;
3.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公司后回國從事經營活動;
4.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不包括獨立董事);
5.利用中介活動等方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利用承包、租賃、委托、合作、聯營等方式在國有、集體單位經商辦企業或者其他經營性活動;
6.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轄范圍內擔任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設立人,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
7.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轄范圍內從事與法院業務相關的評估、鑒定、拍賣等有償中介活動;
8、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轄范圍內經營借貸公司、金融擔保公司或者從事資產融資、企業重組等營利性活動,可能影響審判、執行活動。
四、變相違規經商辦企業行為
法院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隱名投資,或利用他人身份變相從事參與經營性活動,不得弄虛作假變相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五、其他規定
除以上方面,其他違規違法從事經營行為也納入整治范圍。對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確因生活困難、無固定收入、沒有經濟來源等原因,在不違反“不得利用法院干警的職權或職務影響謀取私利,在法院干警管轄的區域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規定前提下,從事經商辦企業或者開辦個體經營的行為,但要履行報備手續。聘用制法院輔助人員等人員參照執行。
坡頭區人民法院
隊伍教育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