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頭區人民法院行政案件起訴須知
一、湛江市坡關區人民法院受理一審行政案件范圍。
二、原告應是對原有國家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應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并屬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和本院管轄。原告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起訴。本院審查符合條件的,應在7日內予以立案。
三、原告示服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原告直接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批準,由法院決定。
四、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訴狀一式五份(并根據對方當事人數量,每增加一名當事人增加一份起訴狀副本)。
(二)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或證明材料。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及復印件;當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及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當事人屬個人合伙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及復印件。當事人委托代理人起訴的,應提交委托書。
(三)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文書,或者能夠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扔有關證據(份數按法院3份及對方當事人數量提供)。
五、法院立案后向原告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和預交案件受理費通知書。原告要按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超過通知的7天交費期限未預交受理費的,法院裁定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六、原告確有經濟困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條件的,可以向法院提交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的申請書,同時提供足以證明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據材料,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同意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
湛江市坡頭區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起訴須知
一、湛江市坡頭區人民法院受理屬于本院管轄的一審民商事糾紛案件。
二、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關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本院管轄。
三、當事人向本院提起訴訟,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訴狀一式五份(并根據對方當事人,每增加一個當事人增加一份起訴狀副本)。訴狀中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原告和被告的要素齊全,通訊地址準確,訴訟請求明確,具體爭議事實敘述清楚。
(二)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或證明材料。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及復印件;當事人是法人的,應當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及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當事人屬個人合伙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及復印件。當事人委托代理人起訴的,代理人應提交委托書,并出示身份證明。
(三)能證明自己主張的相關證據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如提交物證,應一并提交物證影印件。經法院立案承辦人核對后,在證據復印件加蓋核對章附卷,并由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當事人在提供證據材料時,應按本院要求填寫證據材料清單,載明證據材料名稱、份數和頁數。證據材料復印件和清單的數量,按法院三份、訴訟當事人各一份提供。
四、法院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在7日內決定立案。立案后,向當事人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和預交案件受理費通知書,當事人在立案大廳收費下向代收銀行交費,然后憑繳費回執同本院財務人員開具收費單據。原告人超過7天交費期限未預交案件受理費的,法院依法裁定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并通知原告取回起訴材料,原告不取回起訴材料的,法院只保存3個月。
五、對經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起訴,法院告知原告撤回起訴,當事人堅持起訴的,法院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六、原告認為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在起訴前、起訴時或案件審理中申請財產保全。申請財產保全時,應向法院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寫明具體理由和請求采取保全措施的財產種類、數量、存放地點等,同時按要求提供與請求保全的財產數額相當的財產作擔保。申請人提供第三人的財產作擔保的,應當提供第三人的保證書。法院經審理符合條件受理后,申請人應當繳交財產保全費,法院作出裁定并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不繳交財產保全費的,法院不予財產保全。因申請人的錯誤申請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七、原告認為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申請證據保全時,應向法院提交證據保全申請書,寫明保全證據的種類或名稱、保全內容及所在地點,預交證據保全費用。訴前申請證據保全的,還應提供財產擔保。
八、原告人確有經濟困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條件的,可以向法院提交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用的申請書,并提供足以證明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據材料,由法院決定是否同意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用。
當事人和訴訟參加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與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享有下列訴訟權利:
1、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
2、申請回避的權利;
3、進行辯論和最后發表綜合意見的權利;
4、委托律師或他人代為訴訟的權利;
5、經審判長許可,有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的權利;
6、判決宣告前,原告有變更訴訟請求和申請撤訴的權利;
7、行政侵權賠償訴訟,當事人有請求調解的權利;
8、當事人有申請補正庭審記錄的權利。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不得濫用訴訟權利和實施妨害訴訟活動的行為;
2、遵守法庭紀律、服從法庭指揮,尊重對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訴訟權利;
3、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和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在訴訟過程中不和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